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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税收筹划回顾之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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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2-9 21:50: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盘点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颁布,改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也改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类似于全额累进税率。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比较特殊,所以尽可能多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尽可能少地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思路都是错误的。
        正确的筹划方法是:在假设全年收入按月平均发放工资的基础上,将月工资适用最高税率的部分依次转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转移的限度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子或等于月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这样就能使工资薪金所得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参见本报95期25版“个税直击”专题《控制适用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筹划实例》一文。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方法
        1、劳务报酬所得取得时间可筹划。税法规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将一个月内提供两次以上同类劳务取得的收入,调整为不同月份分别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次数将由一次变为数次,从而避免加成征收或增加费用扣除。
    例如:某教授到某大学的讲学时间为7月26日至7月31日,该教授在6天内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合并为一次征税。如果该教授将讲学时间调整为7月29日至8月3日,那么7月份和8月份取得的劳务报酬就可以分两次征税。
        2、劳务报酬所得取得地点可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函11996)602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在一个月内,如果纳税人选择从同一县内取得数次收入,则应当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一个月内,如果纳税人选择跨县地域取得收入,则可以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可筹划。

    税收筹划回顾之个人所得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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