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30 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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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再次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已经因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而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但是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发生在2005年,所以总局批复的国税函[2009]342号文件仍适用旧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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