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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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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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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2-5 11:41: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决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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