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凭采购中央空调设备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
2、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计金额为1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装饰材料的涉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该项目的装饰工程,装饰材料200万元由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并提供(即甲供材料),乙方仅向甲方收取劳务费及部分辅助材料80万元。这种情况下的该合同的营业税金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为此,现行税法将建筑业装饰劳务中甲供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排除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之外,即该合同项下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80万元,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饰材料(甲供材料)200万元,不纳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在本案例中,甲方取得的发票分为两类:
1、凭采购装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
2、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计金额为8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四、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条件下如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7号)规定:建筑企业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及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予以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范围也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
具体方法:
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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