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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关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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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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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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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2-3 12:59: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某工程技术公司欲在河北香河某开发区投资兴建一项目,为此拟在该地成立一家分公司。在项目洽商过程中,北京公司与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入区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分公司全部所得税应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但后来北京公司知悉合同中的该条约定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是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务总局上述《办法》的要求缴纳。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正确理解和熟悉该《办法》的内容,对企业及其分支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办法》,首先要看总公司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公司、场所(以下称分支公司)”情形,如果符合(如文章开始时提到的案例)才适用该《办法》;
    其次,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规定的比例(即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最后,总机构根据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总和及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
    第三,分公司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将总公司信息、上级公司、下属分支公司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分公司应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公司分配表》对其主管分公司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
    企业的总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汇总纳税可以实现内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亏互抵,即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企业可利用时间性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
    2、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汇总(合并)纳税使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少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和全球化,从而增强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
    3、有利于加强总公司或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使各成员公司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更加规范自觉。
    4、当公司盈利时,可以通过收购亏损关联公司,减少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5、对税务机关而言,则可以减少征收对象,降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减少征管层次和工作量,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当然,汇总(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监控审核手段,有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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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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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3-5-21 17:20:4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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