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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二手房转让及赠与如何纳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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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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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2-2 20:5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相关征免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之间转让与受让、赠与与受赠房屋行为作一简要分析。

      转让人、赠与人如何纳税

      (一)转让人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转让普通住房,满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纳营业税,未满2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转让非普通住房,满2年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不满2年的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如下两方面优惠:

      一是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是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注意:上述优惠均是针对个人住房而言,对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二)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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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1-2-26 11:48: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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