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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投资方的实物资产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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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22:11: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企业接受投资方的实物增资,原本800万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后价值1000万,那么税法上是按照800万来确认计税基础,据此计提折旧,还是按照1000万来计提折旧呢?谢谢!
这个问题从两方面考虑:
投资方以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时——首先要纳税企业所得税,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讲到“评估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条例第二十二条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能否判定“资产评估增值”就是“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目前没有专家解释。也没人这样判定,但以下文件大家可以看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现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从这个文件看,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应当纳税企业所得税,这也是自2008年以来,第一个直接谈到“评估增值部分——缴纳税企业所得税”的文件。所以,做为投资方对外投资资产时,评估增值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对被投资方而言,接受的资产是评估后的价值(1000万)。
另外再看一下: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综上分析:企业接受投资方的实物资产应该是评估后的价值(1000万)入帐,按1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1000万元。按计税基础1000万元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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