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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已资本化的贷款利息可否计入做为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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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21:5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资本化的贷款利息可否计入做为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  
2009-11-04   [来源]财产税与行为税管理处   

      问题:能够确认房地产项目,并已资本化的贷款利息可否计入做为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即计算5%费用和加计20%费用的基数。

      答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而资本化的贷款利息应作为开发费用计算,而不得作为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计算5%费用和加计20%费用的基数)。
   
  

  
              主办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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