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2-8-31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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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所谓“附属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方法。
(一)适当增值税筹划法
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纳税人建造房屋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效益与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的关系。
1.纳税人享受起征点的照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金额为:100+5.5%X
该企业享受起征点最高售价为
X=1.2(100+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
2.纳税人不享受起征点的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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