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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不得扣除项目规定解析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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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29 21:5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般规则同时,又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业务处理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一、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

      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对于如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的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税务检查中应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避免企业效益很好,却违背公司章程长期不分红,高管(又是股东)拿高薪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由部分职工参与入股的企业,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从事相同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资。

      二、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都可在税前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列支外,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都可扣除。增值税作为一个特例,属于流转环节的价外税,不参与损益计算,因而不存在能否扣除问题。

      三、违约金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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