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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施工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自建一幢六层办公楼,一至三层用于出租,四至六层供本单位办公使用,工程成本500万元。
2:A公司同时自建成另一幢办公楼,工程成本500万元,出售给某机关单位,售价600万元。
3:某大型化工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施工队,施工队承接了化工厂办公楼工程,工程成本500万元,同时施工队还承接某大型商场扩建工程,获取工程收入50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单位自建办公楼。工程成本也大致相同,但缴纳的税款却各不相同。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自己使用或对外销售的行为。自建行为有自建自售、自建自用和自营工程三种。对于自建自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对自建环节要征收营业税,制定这项税收政策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对自建自售建筑物和采取发包方式由外单位承接的建筑物确保其税负公平。对自建自销业务的自建行为征税时,由于其收入要到不动产销售时才能体现,因此必须对自建环节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业税法规定可顺序按该纳税人当月或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建筑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如果纳税人当月或最近时期没有提供同类建筑劳务的,则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湖南省规定本省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5%。对于自建自用建筑物,其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其自建行为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此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但自建自用仅限于施工企业自建建筑物供自己使用。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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