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4-9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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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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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该市有一家外省的房地产分公司,对于他们企业的所得税是应该直接在当地交纳,还是先在当地预交,将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一直存在争议。对于这种情况具体应该在什么地方交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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