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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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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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建,是指建筑企业为本企业建造房屋(包括建筑物),因为自己给自己提供劳务,不发生建筑收入,只是发生材料、人工费,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后,就转入固定资产了。所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那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又规定: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说:这时要补交建筑营业税,加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就形成了“两道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销售额的5%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按《细则》第二十条计算。一般情况采用“计税组成价格”,税率3%
对于非建筑企业是否存在“自建”?如果说小的建筑物,如:菜窖、围墙、烟囱、收发室什么的,有可能是本企业自己自己购买一些材料后让自己的工人建造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建造房屋,都是要委托施工企业实施。这时,施工企业自然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再销售这个房屋时,不存在两道税问题。
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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