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出经营需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请
首先判定你是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国税申请)还是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地税申请)。
1、办理条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227号)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市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和其他工程作业。
2、所需资料: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审核资料无误后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给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1、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后,转征管科审核,报主管局长。
2、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三)核销
1、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应持注明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并加盖经营地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管证》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
2、缴销的当月应将外出经营所得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可能操作程序不一样,请按当地解答为准,这里只是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