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2124|回复: 3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六大税收筹划策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8 20:5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由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纳税人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优惠的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内外分设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正式结束。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一、组织形式的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11-8 22:07: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六大税收筹划策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30 09:07
  • 签到天数: 13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9-11-25 14:18:31 |只看该作者
    先看看,版主辛苦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2-18 18:07:21 |只看该作者
    先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1-3 15:37: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谢谢您提供的好的东东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0-1-3 19:04:3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看看先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0-1-5 10:00:13 |只看该作者
    先看看都有些什么东东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0-1-11 13:34:59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0-1-22 22:53: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很好很强大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0-1-26 16:39:50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啊!谢谢LZ了 学习一下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