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管理部门;此外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是一种内部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笔者与此观点相反,认为:“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管理部门的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同职工个人承担;为职工就餐提供有偿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如果职工食堂无偿为职工提供饮食服务,相当于企业职工取得了企业提供的实物性质的工资;正确做法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二级收支账,食堂的盈亏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一、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因此,职工食堂招待本单位客人而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必须把为本单位客人提供就餐收入和对外提供就餐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否则就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在食堂招待企业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四条规定:“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据此,因为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企业税前扣除在食堂招待本企业客人的费用只需取得食堂开具的收据(应税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开发票,非税收入开收据)并编制自制凭证入账即可,但是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所在单位、姓名以及招待事由、日期等。
三、食堂取得的本单位职工就餐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