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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期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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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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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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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1-7 14:5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3]138号)文件规定了房地产项目结束后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但因历史原因这个政策到2003年以前都未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土地增值税也应同步征收,而不可往前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自93年发文后,又发布了几次通知及规程,一直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起征执行时间点,我公司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已结束6年半,现在地方税务局要求进行清算,请问合理吗?

      答:土地增值税1994年即已开征,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应主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限期追征只适用于偷税、抗税、骗税。该纳税人反映的情况如能定性为偷税,可追征,如不能定性为偷税,则不能追征。

      该纳税人反映的情况能否定性为偷税,要结合税务机关当时的实际征管工作情况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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