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70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规] 江苏省对未如期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将按8%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7 14:4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问题作出批复(苏地税函[2009]240号),认为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24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此复。

                                                           2009年10月28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20 15:42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9-11-7 15:10:16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一下,说不定是个趋势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