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59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税总:土地转让契税不能扣除开发成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7:13
  • 签到天数: 423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5 12:24: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总:土地转让契税不能扣除开发成本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作者:mdgsy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对国有土地出让后再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视野论坛网友“mdgsy”对此作出详细的解读。
      文件中的“招、拍、挂”程序是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所谓招标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谓拍卖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谓挂牌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解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问题,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新文件则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文件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上下文应指出让取得,而不包括转让、租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提到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但“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含什么内容没有明确,根据财税[2004]134号,个人理解为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也就是说和协议出让内容一致。注意这里是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而不是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