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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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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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行为,2008年新颁布的税法等财税政策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值得财务人员关注。
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某些上市公司更是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类似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8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税法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又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作一解析。
新准则主要变化
变化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借款费用,在同时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资本化。
变化二: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除专门借款外,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当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一般借款费用也可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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