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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政策提示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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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3-1 14:25: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政策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2000元,在新旧政策衔接中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您做以下提示: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政策变化情况
    1993年10月31日原主席令12号《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44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5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对2000元扣除标准施行时间的解析:
        此次政策调整,是指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收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单位于2008年2月29日前向一员工发放当年2月份的工资1800元,应适用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3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2月29日(含)之前,因此,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0元。
        例二、该单位又于2008年3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8年3月份的工资1900元,在2008年4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按照规定,这笔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20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三、企业对员工的工资实施月末考核(次月发放)2008年2月份工资2300元,3月份发放,在2008年4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应按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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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3-1 14:28:24 |只看该作者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

    2008年02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此外,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这个是国家税务总局上的解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8-3-2 00:17:15 |只看该作者
    很好,很实用,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19 16:2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1-9-27 17:30:05 |只看该作者
    过期啦,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调整到3500元,还要扣除社保费等后,才计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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