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政策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2000元,在新旧政策衔接中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为您做以下提示: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政策变化情况
1993年10月31日原主席令12号《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44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5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对2000元扣除标准施行时间的解析:
此次政策调整,是指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收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单位于2008年2月29日前向一员工发放当年2月份的工资1800元,应适用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3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2月29日(含)之前,因此,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0元。
例二、该单位又于2008年3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8年3月份的工资1900元,在2008年4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按照规定,这笔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20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三、企业对员工的工资实施月末考核(次月发放)2008年2月份工资2300元,3月份发放,在2008年4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应按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