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2-14 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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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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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来是商业会计,做房地产会计才几个月,虽找了不少书来看,但对房地产会计还只能算是初学者。
问题是这样的:本公司买了一块地搞房产开发,约12亩。国土部门出据的土地出让金的发票上是1800多万。而原土地上是文体局的房子(现已拆除),他们有土地的使用权。我们与文化局草签了一份合同,土地交由我们开发建房,建成后还文化局6000平米的房屋,外加支付600万人民币,用以交换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双方的合同只是相互认可,又未公正或什么的,合同上也未写土地是转让给我们,或转让金额多少。(还可以修改)我认为本公司的土地成本就应该是1800多万加600万现金和6000平米房屋的价格总和。可除了发票上的金额,其它的凭什么记入成本。税务局会答应吗?你说算合作建房吧,又是由本公司的单独开发的,现已基本取得开工许可证了。我们公司的老总是第一次搞开发,所以开始时也没注意这些问题。如果说合同上的金额不作为土地成本,那在土地增值税上我们不亏大了。
不知各位老师有何高见,合同上是否可以重新处理一下,怎样才能将600万和6000平米做进成本?
再下将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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