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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关于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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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2-26 21:05: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列支比例的问题
    2008年01月16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请问2008年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广告费如何进行列支?是按8%进行列支,还是按现行的15%进行列支?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比较,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同时该条款增加了授权性内容,即授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扣除办法、标准等的权力。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企业包括题中所述行业的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16

    打印】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所述情况,贵公司是07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07年没有收入,因此07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1,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在08年度按多少标准扣除?
    2,另外扣除年限,新法无限年限,通知是3个纳税年度!08年后年限遵照哪个?注意上面那句蓝色的国税解答意思是不是通知中的3年是不是不适用了!


    [ 本帖最后由 huangruoxie 于 2008-2-26 2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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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8-2-27 20:51: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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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08-9-26 10:38:34 |只看该作者
    有收入才能扣广告费,没收入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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