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2-11-6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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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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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问题:1、“自用”指那些情形?待售的开发产品用于出租是否属于“自用”?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2、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但年度内实际使用时间未满12个月,当年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如不行,该折旧在下年可否扣除?3、房企把空置商品房全转作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4、“自用”后又销售的,取得的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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