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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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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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施工企业(含装饰及安装等)大量使用农民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一般说来,均没有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采取造具《工资表》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在税务上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1.根据穗地税发[1999]512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劳动力招用就业手续,并签具职工劳动合同的,其向所招用的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可按财务规定自制凭证入帐,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没有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劳动力招用就业手续,其向这部分人员(以下简称临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凭《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支付,按税法规定代征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并按劳务报酬项目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穗地税发[1998]42号的规定,对支付给临工的劳动报酬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介绍如下:
(1)营业税:月收入800元以下,不征营业税(03年1月1日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
月收入800元以上,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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