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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归纳如下:
一、印花税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在计算扣除额时,将印花税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造成了印花税的重复扣除。
【正确做法】:印花税应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进行扣除,不再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政策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二、评估费用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将评估费用一律计入扣除项目。
正确做法:视纳税人是否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隋形而决定是否予以扣除。
政策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三、利息支出扣除常见错误做法:
将利息支出一律计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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