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50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集资建房出租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20 20:25: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每年,单位根据收取房屋租赁收入,按照职工的出资额和一定的分配比例,分两次向职工分配租赁收入。对职工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的哪种税目征税?

  答: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取得收入向职工个人分配,情况比较复杂,关键在于门面房的产权归谁所有。具体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门面房产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在其中的出资,应视同单位对个人的借款,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将租金对职工个人进行分配时应视同偿还购房的借款利息,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职工个人拥有产权,但是以单位名义对外出租,应视同职工个人先将门面房租给单位,单位再转租出去两种经营行为。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先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单位将租金按照个人出资比例分配给个人时,职工个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单位和职工个人拥有共同产权,租金收入应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属于单位的部分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的部分在分配给个人时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将自己所属的租金收入部分再分配给个人,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10-20 23:50:56 |只看该作者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分清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