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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付给合作方的分成纳税时能扣除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1 15:50
  •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20 11:3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如果是资产评估所中介机构,承揽了一项业务,由于本中介公司能力有限,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实行收入分成,这一行为是符合行业规定的,假设该项业务取得总收入为10万元,支付给与之合作的其他中介机构所分成4万元,承揽业务的中介公司全额开具10万元发票给客户方,合作方中介机构开具4万元发票给承揽方。请问,承揽方中介机构是按照10万元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差额6万元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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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10-20 11:37:58 |只看该作者
    不能扣除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9-10-20 12:50:22 |只看该作者
    按照10万元缴纳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3 16:17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09-10-20 12:54:05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不应该扣除分出的那部分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 10:32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09-10-20 22:56:4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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