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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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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8 21:32: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如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  、绿化等预止的公共性服务费等。

      2.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权反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公司,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

      第205号科目 代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等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如代收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结电视费、电话费等。  

      企业受物业产权人委托代为收取的房租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代收的各种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给有关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取**手续费等服务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代收代交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代收款项。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或入住后准备进行装修时,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毁损修复、安全等方面费用的保证金等。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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