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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案例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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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18 07:3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税务检查组去A房地产开发公司例行检查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由于房地产企业按照预收账款不仅要计缴营业税,而且还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所以,预收账款核算的准确性和计缴税额的正确性自然成为检查的重点。检查组王组长刚调到稽查局不久,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虽不甚了解,但很虚心、很认真。A公司财务部施经理是位经验丰富的老会计,在检查到按照预收账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时,施经理拿出早就准备好的计算底稿。主要过程是:
  一、核实并确定2008年末的预收账款余额;
  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按照预收账款年末余额和10%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当年度预计计税毛利额;
  四、将计算的计税毛利额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计算年末预收账款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减除当年度前三个季度按预收账款预缴的所得税)。
  为了避免差错,王组长对照“[2009]31号”文一步一步地核对施经理提供的计算过程,并对第三点、第四点和第五点提出了疑问,但施经理立马拿出了早就准备好的“国税发[2006]31号”文,王组长看后立马表示该文已废止,施经理解释说:该文虽已废止,但“[2009]31号”文未能明确的内容可以借鉴“[2006]31号”文的规定,如“[2006]31号”文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2009]31号”文对税金扣除问题就未能明确。另外,对是否按照“[2009]31号”文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调整此前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该文也未能明确,因此,税务机关不能随便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解释。施经理的解释似乎很有道理,王组长一时无法判断,但好在经验丰富,没有立马认可,而是对施经理说,待检查组集体讨论后再定夺。
  果不其然,当王组长将问题在检查小组的碰头会上提出后,大家围绕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最终,大家达成共识:A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预收账款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仍属于预缴性质,应按照“[2009]31号”文规定的新预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但仅是对2008年末未申报的预收账款进行预缴,不对此前已经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收账款按照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重新计算。待有关预收账款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再按照[2009]31号文件的规定,结算有关工程项目的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该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至此,王组长终于理清了上述问题,并向施经理指出了其计算过程中存在的两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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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 签到天数: 11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09-10-18 09:57:1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发上传文。。。。。。。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5-4 11:42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10-18 18:56:04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谢谢发上传文。。。。。。。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25 10:42
  • 签到天数: 253 天

    [LV.8]以坛为家I

    4#
    发表于 2009-10-18 20:04: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学习学习,在学习,分享快乐

  • TA的每日心情

    2015-12-16 09:56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09-10-19 13:03: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在学习,分享快乐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9-10-19 16:31:5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在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9-10-19 16:41:29 |只看该作者
    要好好学习,努力做好工作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09-10-19 16:46:06 |只看该作者
    该文源自中国税务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09-10-19 16:58:46 |只看该作者
    不过,我并不一定赞同王组长的见解.1,国税发[2009]31号执行的时间是从2008年1月1号开始,预计利润率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虽然现在好多省份已明确对已交纳不予调整,但并不说明王组长意见正确.2,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取得收入已交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应能在税前扣除.对此有异议的可参见江苏省地税局对国税发[2009]31号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0 16:3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09-10-20 00:31: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知识 就要经常回复 都成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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