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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近日,某企业会计咨询,公司从被清算企业取得的清算资产应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在这个问题上,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专门的篇幅加以详细规定。笔者认为,纳税人在处理取得的清算资产时应把握住以下三个方面。
因投资取得清算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取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纳税人因投资取得的清算资产,可以这样理解,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就剩余资产取得的部分,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投资方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反之则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举例来说,A公司拥有B公司15%的股份,投资成本为400万元。2009年6月,B公司因故进入企业清算程序。根据规定,A公司从B公司取得了清算资产300万元。其中,属于从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资产为120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22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400万元)。
因债权取得清算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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