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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政府配套工程可否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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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17 09:04: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某饮料企业拟定在某地兴建生产基地,按照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由政府出资360万元为企业配套建设供水系统,完工后将交付企业使用。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咨询,这套供水系统是否应该纳入企业的固定资产?

  首先,纳税人要明白固定资产的概念。根据《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有两个确认条件:(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企业的生产特点来看,供水系统是生产饮料的必备固定资产项目之一,同时有实物、而且长期使用,也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理所当然应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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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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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0-19 13:06:30 |只看该作者
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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