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7-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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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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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费用的帐务处理,在上述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又存在一些差异。有的企业将从筹建开始,到实现首笔销售收入为止,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全部并人“递延资产”所属“开办费”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有的企业则将管理费用列入期间费用,而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列入“递延资产”。有的企业又根据银行借款期限长短的不同,将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列入“递延资产”,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列入“开发成本”。其后果:一方面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帐务处理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局面,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制定宏观政策的正确性。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费用的帐务处理,制定一个比较明确、统一的规定,已成当务之急。
1)关于开办费。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递延资产”所属“开办费”明细科目,并规定其归集费用的期间为筹建至取得营业执照、正式开业之时。此后所发生的各项前期费用,不论企业是否实现收入,均不得记入“开办费”。
(2)关于管理费用。正式开业之后所发生的日常费用一般情况下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发生数额较大的,如一次性支付办公用房租金筹,可视具体情况在“待摊费用”科目中列支。
(3)关于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具有:数额较大、受益对象比较明确(主要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受益期与支付期不一致等特点,将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显然不妥。建议根据银行借款期限长短的不同,分别进行帐务处理。将流动负债(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记入“递延资产”,待企业实现收入后,再逐步转入“财务费用”,分期列入各期损益;对长期负债(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则根据其受益对象直接或间接记入“开发成本”。
(4)关于销售费用。虽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房产)在正式竣工验收前(一般在投人建筑安装工程总成本的25%以上),就可以进行对外销售。但是,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大部分企业在房地产项目投产前期,就已经投入了数额较大的销售费用,如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材料费、媒体广告费等。在实现销售收入前,将这些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支,并在损益表中体现的做法,既不合情、又不合理。建议将以上销售费用在“递延资产”开设的明细专户中进行归集。待销售实现后,再按其所占预计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批转入“销售费用”,分期体现各期损益。对在实现销售收入之后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则直接记入“销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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