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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假按揭”的几个疑问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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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15 11:1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天看到站里一篇关于“假按揭”如何处理的文章,对相关内容有几个问题:
1. 原文内容:
三、假按揭税收处理
(一)营业税
第一种观点:由于首付款其实企业根本没有收到,所以不对首付款征税,主张仅对企业在收到银行的按揭贷款后,仅就收到的按揭款项征收营业税,以后企业逐月以个人名义返还银行贷款本息时再逐月退还营业税。
第二种观点:假按揭的实质不是销售,所以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观点:由于首付款其实企业根本没有收到,所以主张对企业在收到银行的按揭贷款后,如果开发项目尚未完工,则按预收账款进行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已完工,则应当直接作为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按揭款项到账后,企业需要每月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偿付按揭贷款及利息,所以还需要按照销售部分退回逐月进行所得税处理,非常烦琐。
第二种观点:假按揭的实质不是销售,所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两种税的第一个观点,首付款没收到那是因为公司操作违规,为什么不征税呢?另外,以后以个人名义归还借款本息和公司的按揭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还涉及退税的问题?按正常的按揭难道我买了房子贷款还银行的钱,开发商还可以退税?
对于上述两种税的第二个观点,首先假按揭是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会告诉税务,既然做了税务肯定是要让你缴税的;即便税务知道你是假按揭难道他们还会告诉你你的实质不是销售不用交税?
看了上述观点让我感觉税务和企业是一伙的。不知道是否我理解有误,希望大家能帮忙给个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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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10-15 12:14: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的意见:

    以法说理:

    新营业税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9423-1-1.html

    假按揭的法律责任不应该由税务机关来监管,企业实际上没有收到预收款,所以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5-18 09:53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9-10-15 23:18:45 |只看该作者

    不同看法

    原帖由 银河飞雪 于 2009-10-15 12:14 发表
    以法说理:

    新营业税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假按揭的法 ...
    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销售不动产有很多方式,预收款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因为不动产的交易价值通常较大,之所以对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做特殊规定,还是为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管。


    考虑税收时形式很重要,会计上考虑实质重于形式,但税收上还是着重于形式。办假按揭,会有假合同以及发票等一系列资料。
    吹牛也要交税,违法所得也具有可税性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0-16 10:41:51 |只看该作者

    倾向楼上观点

    我个人倾向楼上的观点,不管是不是假按揭,税务机关是不知道的,就算知道你是假按揭它也不会管,只要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就得缴税,就是你没收到钱,但是有收据或者发票啊,税务机关还真的看你的银行账户里有没有收到张三或李四的现金?有票据就得缴税。
    所以我觉得上述两种观点有待探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6-15 16:45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09-10-16 16:32:32 |只看该作者
    假按揭付给银行的利息如何入账,进入什么科目 ????最后还款的差额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曹军 于 2009-10-16 16:35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28 08:34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09-10-17 09:49:34 |只看该作者

    关于假按揭的税务处理探讨

    首先:1、真假按揭都要签订购房合同而且目前还是“制式”合同,还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备案。2、开发公司必须开首付款发票(不管是否收到款)。3、银行根据以上资料办理房贷。
         企业根据银行转来的房贷款据实缴纳税金(预收房款或经营收入),首付款如没交可不交税,但开出的首付款发票一定要收回(冲销)!以后每月还按揭款(依假房贷的名字)时,企业是不能做支出的!!!!更不可能冲减当期房款收入还抵减当期税款!?
        待企业真卖房时:1、还清所有房贷款 2、办理退房手续(要到房管部门消除原来的备案) 3、签订新的购房合同,这时收到房款时才可以抵减当期售房收入从而抵扣当期税款。二次售房款大于首次售房款的部分要全部纳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9-10-19 10:35:21 |只看该作者

    总结观点

    看了楼上的回复,结合我自己的观点,我认为不管是真按揭还是假按揭,企业操作的时候都是得按真的来做,所以该交什么税交什么税,并不是原文里写的观点那样。除非有更高明的手段,既能贷款下来还不用缴税,那就太牛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28 08:34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09-10-20 11:12: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七楼

    你说的是大实话!!!!其实----这个问题不是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10-24 09:05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09-10-20 14:57:52 |只看该作者
    在纳税上不存在什么假按揭一律按正常销售纳税。但一般假按揭不会在手里捂很长时间,必须以更高的价格买出去这样才能运作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9-10-20 15:27:36 |只看该作者
    不征税能行啊,那不是助推违长行为更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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