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2-8-30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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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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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想请同行看下我对国税发(2009)31号文中第六条1-3项中确认收入的理解是否正确。
1.一次性收款方式:我理解的是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分期收款方式: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个人觉得还是要实际收到款项时,在账上才显示收入的实现,因不排除客户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来付款,延迟付款了。
3.银行按揭方式: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客户在银行贷的款项应在银行转账到公司账户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知我对这三条的理解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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