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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质保金的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9-18 16:37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8 09:2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果在质保期内发生了质量问题,开发公司自己采购材料自己安排人员施工的,
    开具的材料发票等都是开发公司的名头,此部分发票帐务处理可以这样吗?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等
    有规定在质保期范围内发生的维修费用只能扣除质量保证金,不允许发生维修费用的说法吗?
    请行家指教质保金的规定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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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10-8 11:19:57 |只看该作者
    项目交付以后发生的一些维修费用,可以进入当期损益核算

    保修期满后,在结算质保金的时候扣除应该由施工方承担的费用

    此时可以记入“营业外收入—罚没收入”科目

  • TA的每日心情

    2012-7-20 11:37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9-10-8 11:32:50 |只看该作者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9-18 16:37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09-10-8 11:53:45 |只看该作者

    继续提问

    维修费用应该进什么科目中,成本科目中有个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后期维修费,可不可以记在这个科目中,保质期后怎么结算,发生的维修费用对方能认可吗?

  • TA的每日心情

    2017-5-3 20:01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09-10-8 12:58:58 |只看该作者
    质保期内的维修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的,直接从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过你自己维修,应该发票开具的抬头为施工单位,这样好到时候给施工单位入帐,但建议在自己维修前能够告知对方问题所在,限期维修,且要保留告知的书面证据入特快专递的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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