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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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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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看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后产生一个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在“统借统还”业务上是如何鉴定的,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能够证明是“统借统还”行为。
答: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统借统还”单位是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2、“统借统还”单位要与分拨贷款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
3、“统借统还”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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