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7-1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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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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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5条规定:企业按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票、基金等发生的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损失。请问,企业现在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产生的损失(当年没有其他投资收益)能否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直接作为损失在当年列支,还是仍要受264号文件约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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