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取得的收入由公司承担部分个税情况下,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09-09-29 [来源]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在境内公司任职的外籍人员(本年度已超过183天)同时为公司的董事,当月取得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39,355.45元人民币,此部分收入的税金由任职的公司负担,同时本月又取得任职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50,000.00元人民币,此部分收入的税金由其个人负担。请问此种情况下的税金如何计算(计算过程),外籍人员本月应交多少税?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并计算税款时,由于董事费部分税款由个人负担,工资部分税款由企业负担,属于按比例负担税款方式,首先计算公司负担比例,即39,355.45÷(39,355.45+50,000.00)×100%,将计算出的负担比例带入如下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出总税额。其中,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为89355.45元。具体参阅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第二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