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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江苏:房地产项目不分开核算土增税从高征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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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 15:54: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8%计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明确,对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省局备案。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8%计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8%计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在积极推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中,要注意选择资质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同时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抽查力度,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或质量低劣的税务师事务所,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禁止其继续从事此类业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其缓缴手续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十一条办理。

  江苏地税表示,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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