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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土地增值税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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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 15:47: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一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土地增值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问:我转让自己居住了6年的房子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你转让自己居住了6年的房子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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