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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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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20:34: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
  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问题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3: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情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鉴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前对此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对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4: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解答: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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