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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区别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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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1:21: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但由于部分资产的处理在增值税上也有相关处理规定,专家提醒企业,视同销售问题“两税种”的纳税原理不同,政策也各有差异,企业应该对比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勿混淆。

  据介绍,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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