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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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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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尊敬的税官: 您好!
国税函[2009]363号文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请问,这里的亏损是指营业利润?还是利润总额?
另外,如果财报上的是亏的,但纳税调整以后有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不需准备同期文档?
盼回复, 非常感谢!
2009-9-11 10:20:22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
你好,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中的亏损是指企业的财务报告数据,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与财务报告中的盈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009-9-16 11:4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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