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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地税发〔2007〕46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
工程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
现将《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工程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工程
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收购砂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收购未税砂石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未税,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不能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可以跨省、区、市、旗(县)使用,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收购砂石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上述三类单位以下简称为建筑工程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四条 建筑工程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资源税登记,通过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反映登记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建筑安装营业税管理办法》在建立“工程项目卡”的同时办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购砂石时,应当主动向纳税人索要搣资源税管理证明攠。凡纳税人能够提供搣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攠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再代扣资源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攠或者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单位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解缴入库。
第七条 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建筑工程单位,应按照帐簿记载的砂石收购数量计算代扣代缴资源税。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计税数量的办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八条 建设工程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收购或核定的数量(吨或立方米)×资源税适用税额。
第九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核算、提供收购使用数量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收购使用数量:
(一)根据工程预算书中砂石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工程结算后,按工程决算书中砂石使用数量进行清算。
(二)对下列五类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以下标准核定:
1、框架结构的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的砂石使用数量=1.2立方米/平米×建筑面积。
2、框架结构厂房的砂石使用数量=1.2立方米/平米×建筑面积。
3、砖混结构办公楼、综合楼、厂房、住宅楼砂石使用数量=1立方米/平米×建筑面积。
4、一层框架二层以上砖混结构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砂石使用数量=0.9立方米/平米×建筑面积。
5、普通地面硬化砂石使用数量=0.3立方米/平米×建筑面积。
6、其他建筑按照上述标准由主管税务局自行核定。
第十条 建筑工程单位提供或帐簿记载的收购砂石数量低于上述核定标准1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述核定标准计算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Dai.开建筑业发票时必须标明建筑面积,同时要求开具发票单位提供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凭据。
开票人员应根据建筑面积及提供的代扣代缴资源税凭据核查代扣代缴资源税数额,对应扣未扣、已代扣未解缴或代扣解缴数额不足的,应同时征收资源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7日印发
打字:杨慧敏 校对:税政管理科 王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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