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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会计凭证的保管
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会计凭证的装订方法、保管要求和销毁的有关规定。
1.会计凭证怎样装订?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记账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为此,必须对会计凭证进行装订,其要求是: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应填列的内容,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装订时,首先将全部凭证以左上角为准对齐,在左上角正面放一块长宽各约9公分的正方形牛皮纸,将牛皮纸对折为四块,剪掉左上角的那块,将右下角与凭证的左上角对齐;其次在凭证封面左上角上钻两个孔,穿入装订绳,绕两圈,在封底打上结;再其次将牛皮纸右上角和左下角两小块反折到凭证封底,粘在打好的结上,将结压在里面(上述装订面积一般不超过3.5公分);最后由装订人盖上骑缝章,并在脊背上填写时间及编号。
2.会计凭证的封面怎样填写?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的封面在填写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所属的年度和月份、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
3.会计凭证装订时,某些霎要的原始凭证可以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重要的原始凭证,比如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契约等,为了便于日后查阅,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另编目录,单独保管,然后在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以便日后核对。
4.会计凭证装订时,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可以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较多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等,也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单独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然后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或“所附原始凭证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
5.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需要调用肘,应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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