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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应按转让时净资产缴纳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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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13:18: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企业曾经发生股权转让,税局认为转让价格低,要求按转让时净资产计税,缴纳所得税。有何政策及依据?税局要求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按转让时股东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计税是正确的,是有政策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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