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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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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12:48: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个人首购普通住房契税降至1%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全国各地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在3-4%;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5%-4%。
  本《通知》统一界定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征税标准按成交金额的1%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10月31日前已经缴纳税款不退。
  二、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现行政策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贴花。
  本《通知》规定对买卖住房的双方均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本《通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也相应调整各项住房交易优惠政策。
  例如:大连市地税局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是交易税收调整。对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暂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印花税;个人买受住宅,免征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按月预缴调整为按季预缴;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是重新确定普通住房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含高薪园区)的普通住房适用价格标准不在划分地段和区域,而是统一调整为10000元(含10000元)/平方米;
  三是优惠适用时间。各项优惠政策应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2008年10月31日前已缴税款不在退还。大连市关于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意见应当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
  大连市调整住房交易税前后缴税变化
  案例:个人张某拥有沙河口区某小区90平方米的住宅产权,该房的小区容积率为2,小区为四级地,该房购买2年(无购入发票),该房应适用1.5%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8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于某(于某能提供个人首次购房证明),按11月1日前后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交易双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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