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7-1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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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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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所以,企业在外出经营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具体负责其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财税机关)申请填开“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 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经证”的企业,所得税可回机构地缴纳。如果没有办理外经证而在劳务发生地已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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