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6-4-8 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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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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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定销售处理问题,还是认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分红行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销售价款的50%-60%销售给本公司股东,2008年前由公司统一出租,2008年后可自行处理。该公司提供的2004年5月至8月的房屋购买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186760元,合同规定,首付合同价款的40%,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余款。到目前为止,总共收取预收款2243791.3元,这部分预收款的营业税等已缴纳,出租的49间营业用房早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地产会计没有做过,只做过两建安会计。网友的问题,大家帮忙一下。
[ 本帖最后由 都市采芹人 于 2009-9-24 11:1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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